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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终身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制


                    溯源立宗者行天下,建册立标者得天下

        《中国工匠》传承文化大会执行委员会(筹) 

     

        推行终身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制


终身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制是全面提升工匠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工匠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工匠劳动者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提高工匠劳动者素质,促进工匠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我中国工匠》传承文化大会执行委员会(筹)拟推行终身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此,推行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大规模开展工匠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工匠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工匠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促进普惠均等。针对城乡全体工匠劳动者,推进工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促进工匠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工匠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工匠培训内容,加强针对工匠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工匠培训后的工匠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工匠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工匠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工匠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工匠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工匠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工匠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工匠职业技能开发和工匠职业素质培养,全面做好工匠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工作,着力加强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工匠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工匠技能振兴与发展。

  (三)目标任务。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工匠劳动者、贯穿工匠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工匠就业创业和工匠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工匠培训对象普惠化、工匠培训资源市场化、工匠培训载体多元化、工匠培训方式多样化、工匠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工匠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计的工匠高素质劳动者。

  二、构建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完善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面向城乡全体工匠劳动者,完善从工匠劳动预备开始,到工匠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工匠公共实训机构、工匠职业培训机构和工匠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工匠就业技能培训、工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工匠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工匠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五)围绕工匠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工匠就业技能培训。

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工匠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工匠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深入实施农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工匠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为工匠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新型工匠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工匠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全面建立农民工匠职业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工匠预备制培训。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开展退役前工匠技能储备培训和工匠职业指导,对退役军人开展工匠就业技能培训。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实施工匠雨露计划、 工匠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残疾人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工匠就业技能培训。

  (六)充分发挥工匠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工匠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将工匠企业职工培训作为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工匠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工匠企业大规模开展工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工匠企业建立工匠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匠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工匠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工匠培训任务,降低工匠企业兴办工匠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工匠企业积极性。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工匠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工匠企业健全工匠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工匠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工匠职工技能水平。全面推行工匠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工匠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工匠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工匠产教融合试点。

(七)适应工匠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工匠技能人才培训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工匠职业(工种),大力开展工匠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工匠高技能人才供给。深入实施国家工匠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工匠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工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工匠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工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工匠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工匠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发挥工匠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工匠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工匠创业意识教育、工匠创新素质培养、工匠创业项目指导、工匠开业指导、工匠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工匠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工匠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工匠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发挥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工匠劳模工作室、工匠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工匠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工匠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工匠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

(九)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

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工匠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工匠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工匠职业培训全过程。

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

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工匠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工匠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工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工匠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工匠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工匠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工匠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工匠就业状况分析、工匠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工匠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工匠职业院校和工匠培训机构开放。

(十一)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健全以工匠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匠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工匠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工匠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工匠职业资格评价、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工匠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建立以工匠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工匠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工匠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世界工匠技能大赛,拓展工匠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渠道。

(十二)建立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

对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工匠培训合格率、工匠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工匠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工匠培训机构、工匠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工匠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工匠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工匠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

(十三)建立工匠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

支持工匠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工匠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工匠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工匠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匠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制定工匠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工匠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工匠企业对工匠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工匠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工匠技能人才积分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支持工匠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工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十四)加强工匠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

推进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工匠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工匠培训机构按市场和工匠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工匠培训项目,引导工匠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工匠培训项目。推进工匠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工匠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工匠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工匠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工匠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

(十五)加强职工匠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

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工匠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工匠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建立国家工匠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支持工匠弹性学习,建立工匠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工匠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工匠在职培训和工匠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工匠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工匠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发挥院校、工匠行业企业作用,加强工匠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工匠技术标准教材质量,规范工匠技术标准教材使用。

(十六)加强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

推进工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成一批工匠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匠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加强工匠公共实训基地、工匠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工匠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工匠技能实训和工匠创业实训网络。对接世界工匠技能大赛标准,加强工匠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提升我国工匠职业技能竞赛整体水平和青年工匠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参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工匠技能合作与中外工匠文化技术的交流。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把推行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工匠就业和工匠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

(十八)做好公共财政保障。

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合理调整工匠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工匠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加大对用于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使用效益。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工匠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工匠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工匠新职业研究、工匠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匠师资培训、工匠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十九)多渠道筹集经费。

加大工匠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工匠就业补助资金、工匠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工匠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工匠职业教育的捐赠,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捐助、赞助工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加强工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积极开展工匠技能展示交流,组织开展好工匠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工匠技能日、技能工匠中国行等活动,宣传工匠校企合作、工匠技能竞赛、工匠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优秀工匠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工匠劳动者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工匠敬业风气。

    

         提供工匠终身教育服务, 构建工匠终身幸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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